被大连市中级法院拒不转报省高院的再审申请书
2019-09-07 11: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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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审 申 请 书

再审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云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

长兴岛经济区将军路新湾花园18栋14号东104室。

法定代表人:谭淑梅,系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5504949601

再审被执行人.:杨斌(杨朝凯之父),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 族,无职业,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371号楼1—4—2。

再审被申请人:杨朝凯(杨斌之子),男,1994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大连市金州区古城甲区21号1—4—2。电话18698744143

再审申请人为追加再审被执行人杨斌之子杨朝凯为被执行人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法院(2019)辽02执复182号执行裁定书,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请求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辽02执复182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再审申请人请求,维持原裁定:追加老赖杨斌之子杨朝凯为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一、原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执行人杨斌欠付执行人大连长兴岛云翔建设限公司60万元的事实,经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625号一审判决,且经(2015)大民三终字二审判决已于2015年12月2日生效。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金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金州区法院曾作出三个执行裁定书:

其一是:在该案执行期间内,杨斌为逃避给付义务,将自已到期的200万元债权,与其子杨朝凯恶意串通,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全部转让在其子杨朝凯名下。杨斌(并不是杨朝凯)于2016年2月15日向金州区法院提交了其本人具名书写的《债权转让申请书》(见附件4);该法院接案法官分明知道,杨斌为逃避债务给付义务是真,“债权转让”是假,却速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允许杨斌“债权转让”即支持杨斌转移财产的(2016)辽021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连傻子都能看明白:若不是“权与钱”交易,法官决不会如此枉法裁定。

其二是:2017年6月,于某执行法官将本院支持老赖杨斌转移财产的案情如实告知执行人,为此,执人行向金州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法院为支持杨斌转移财产,导致执行人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执行的债权无法实现所作出的裁定书。同时给该法院院长写信投诉、求助。该案几经周折(其间,金州区法院徐院长曾为此专门主持开召一次有该院执行局局长及三名执行法官和执行异议人共同参加的听证会),经该院审监庭认真审查,终于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辽0213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本院为支持杨斌“债权转让”作出的(2016)辽021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

其三是:因为,金州区法院虽然肯于担当,自我纠正司法错案,撤销了支杨斌“债权转让”的裁定书,但未产生实质效果,并未依法追回杨斌己经转移在其子杨朝凯名下的财产偿还本公司。为此,本公司再次向金州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杨斌之子杨朝凯为被执行人。金州区法院为慎重对待本公司提出的异议,该院执行局长主持召开一次有三名法官和申请异议人共同参加的听证会,之后,该法院作出(2019)辽0213执异40号裁定书,再次支持了申请人异议请求,裁定追加杨斌之子杨朝凯为本案被执行人。

金州区法院作出的(2017)辽0213执异40号执行裁定,在裁定书中阐明其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杨斌作为本院执行其与异议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云翔建设有限公司案中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向异议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前提下,其对自已享有的债权处分本院应慎重审查。本案中,杨朝凯向本院申请变更自已为杨斌与付仁涛债权债务纠纷的申请执行人,其申请的依据为其与杨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杨斌将自已针对付仁涛所享有的债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杨朝凯,但协议对转让的原因未作说明。本院认为,杨朝凯应对自已具有给付能力且其已经给付杨斌200万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杨朝凯仅提供了杨斌为其出具的收条一张来证明自已已给付杨斌200万的事实,而不能提供相关的银行流水加以佐证,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杨朝凯和杨斌均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而基于该债权转让而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要求撤销(2016)辽0213执异20号裁定书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金州区法院作出(2019)辽0213执异200号执行裁定,在裁定书中阐明其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杨斌作为本案执行其与申请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对自已享有的债权的处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其转让行为损害了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要求追加杨朝凯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杨斌父子对于金州区法作出的(2017)辽0213执异40号裁定书没有向大连市中院申请复议,这只能证明,其父子已经承认其父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事实成立;杨朝凯对(2019)辽0213执异200号裁定不服向大连市中院申请复议的行为纯属自相矛盾无理取闹。

二、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辽02执复182号执行裁定书,推翻了金州区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没有理由和证据;歪曲适用法律规定。

匪夷所思的是,大连市中级法院竟然毫无根据地推翻金州区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并违反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免除了申请复议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责任;专断独行地作出,撤销原裁定,支持老赖杨斌之子杨朝凯无理取闹的复议请求的终审裁定。

大连市中级法院办案法官在其凭空杜撰的裁定书中声称: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人是特定的情形下对执行依据义务履行主体的扩张,应当严格遵循事由法定原则,即严格遵照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明确规定情形。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杨朝凯为本案被执行人,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撤销,驳回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云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杨朝凯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杨朝凯复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官身踞高位,专权擅事,竟以如此空洞无物的含糊其词,用来推翻原审查明的事实,岂不是在自欺欺人?二审裁定书中还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查的事实一致。”这不是明摆着的瞒天过海地撒谎欲盖弥彰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提交申请书。并附(二)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申请复议人老赖杨斌之子杨朝凯没有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材料,大连市中级法院到底根据什么推翻了金洲区法院所查明的事?从而撤销原裁定?!

金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其所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作出(2017)辽0213执异40号裁定书,撤销了该法院为支持杨斌“债权转让”作出的(2016)辽021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根据同一事实,依照同条法律规定,作出(2019)辽0213执异200号裁定书,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裁定追加了杨斌之子杨朝凯为本案被执行人。

毋容置疑:金州区法院作出的上述两个裁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大连市中级法院毫无根据地屏蔽、推翻金州区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歪曲相关法律规定,自欺欺人,欲盖弥彰,显然不值一驳

显然,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辽02执复182号终审裁定书,不仅驳回了金州区法院为追加杨朝凯为被执行人作出的(2019)辽0213执异200号裁定书,同时也否定了金州区法院为纠正司法错案作出的(20117)辽0213执异裁定书的合法性。.

大连市中级法院办案法官如此恃权乱法,独断专行,你让重视本案审理工作的金州区法院院长、局长和众多法官情何以堪?你客观上已构成支持老赖杨斌父子恶意转移财产财,继而又直接袒护复议申请人,支持杨斌之子杨朝凯占据着其父转移的巨额财产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你的司法责任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底线在哪里?!

老赖杨斌在一审开庭时嚣张地指着本公司律师说:“你告诉谭淑梅,我就是把钱全部花在法官身上,也不让她拿到一分钱!”难道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已经被杨斌花钱买通了不成?!

综上所述,足以说明,大连市中级法院没有理由和证据可以推翻金州区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其免除申请复议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责任,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其生拉硬扯歪曲适用法律,驳回原裁定,纯属故意袒护申请复议人,存心在制造司法错案。再审申请人不惮以非正常规推理猜测:若不是老赖杨斌花钱买通了办案法官,决不会有如此结果。

据此,再审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辽02执复182号执行裁定书,维持原裁定,追加老赖杨斌之子占据其父转移巨额财产的杨朝凯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云翔建设有限公司

经理:谭淑梅

2019年8月30日

附件:

1、大连市中级法院(2019)辽02执复182号《执行裁定书》1份;

2、大连市金州区法院(2019)辽0213执异200号《执行裁定书》1份;

3、大连市金州区法院(2017)辽0213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1份;

4、杨斌本人具名提交金州区法院的“债权转让”《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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