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岁西提交给大连市中级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2019-12-15 11: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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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王岁西,男,1941年9月10日生,汉族,系失地农民〔原私营企业普兰店市晨光塑料厂(因拆迁倒闭)厂长〕,住所: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台山村。电话:13604940885,18341169590。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政府,地址:普兰店区世纪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申守勃,职务,区长。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告政府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行政乱作为与不作为的具体行为的违法事实存在;

2、请求被告政府因其在征地拆迁话动中违法行政乱作为与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厂房150平方米,配备动力电25千瓦。

事实与理由

一、因被告政府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行政违法乱作为,支持开发商野蛮拆迁给原告造成房屋财产损失的事实

在2000年5月,一场惊心动魄的征地拆迁活动席卷普兰店市(现为区),城郊村民的房屋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遭到严重侵犯。仅就发生在2000年12月14日的,为抗议遭强迁,我村36岁的罗德生村民自焚身亡案,与发生在2001年7月21日的,数十村民拦截开往北京列车、百名警察现场抓捕村民案,足以证明,当年普兰店市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是何等复杂与严重!

开发商是在该市政府违法支持下,没有征地拆迁公告,设有办理征地手续,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在集地土地上实施拆迁的(如何证明以上事实?应“举证倒置”或者请求法院调取证据)。

当年普兰店市政府下属机关丰荣街道办事处尤其违法,为配合普兰店市政府官商勾结谋划利益,其于1999年对我全村村民宅基地院内所建房屋进行了一次全面测查,并将村民宅基地使用证统一收回,而后进行涂改,即将我全村村民宅基地院内的所谓“无证”房屋全部批为“应无偿拆除”的“违章建筑”——该涂改文字内容与开发商制定的《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所载文字内容前呼后应同出一辙(见证据1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备注栏涂加的文字内容及证据2《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第三条内容)。该机关如此与开发商联手侵犯村民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剥夺村民房屋财产,岂非强盗行径?!

就在罗德生村民自焚身亡案发生的同村同时期,原告建筑在自家宅基地上的合法经营15年久的“普兰店市晨光塑料厂”(证据3《营业执照》的150平方米的厂房(见证据1和证据4)被开发商“无偿拆除”,并剥夺申请人400平方米的宅基地,分文未予补偿。逼我工厂倒闭,断我一家生计已达18年之久,致我从一个私营企业主沦为灾民地步。

二、因为该普兰店市(区)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推诿扯皮不作为,致使原告的房屋财产损失至今未得到补偿的事实。:

原告合法经营的工厂厂房被开发商“无偿拆除”后,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间,原告依照大连市《房屋拆迁条例》第16条规定分别两次向普兰店市城建局和普兰店市政府办公室递交《申请裁决书》(证据5)皆石沉大海。几欲通过诉讼维权,向普兰店市法院咨询,当时该法院答复:“因房屋拆迁纠纷未经行政裁决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受理。”

此后为取得一纸行政裁决书,原告连年不断上访……相继取得国家

信访局、国家建设部、辽宁省信访局、辽宁省建设厅、大连市信访局的《转送单》(证据6—9)。至2011年12月21日普兰店市城乡建设局总算收取了原告提交的《申请裁决书》(证据10),但因对该局两个月后作出的牛唇不对马嘴的《关于王岁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证据11)不服,遂向普兰店市政府申请复议。被告政府为阻止原告的维权诉求进入司法程序,全然无视王岁西提出的复议申请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之事实,偏要拿《信访条例》说事,声称:“王岁西对普兰店市城乡建设局的答复意见不服,应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普兰店市信访局申请复查,而不应向普兰店市政府申请复议。”据此为由作出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证据12)原告因对该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12年5月14日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连市中级法院认定: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驳回王岁西起诉的判决(证据13)。时隔四个月后辽宁高院对于王岁西提出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证据14)。

显然,一、二审法院己经给足了普兰店市政府的面子,驳回了王岁西的起诉、支持了该市政府的主张。

二审法院于2013年4月3判决生效后,王岁西老人服从权力的驱使,以判决确认的,普兰店市政府的“正确指示”: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及时向普兰店市信访局送交《信访复查申请书》(证据15)。该市信访局答复:“经过法院判决的案子,信访机构不予受理。”

王岁西老人复进京上访,于2013年12月18日上午在国家信访局109室被接谈,接谈人员听王岁西反映的情况后,怒斥地方政府……答应一个内直接向普兰店市信访局督办完成。但终无结果。

普兰店区信访局对王岁西提出的信访复查拒不受理怎么办?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此,王岁西曾直接找到普兰店区法制办行政复议科长王旭质问,王旭科长答复说:“信访局不受理,可以向政法委去投诉!”而该区政法委书记王继晓却如此答复:“法制办公室管不了,找政法委有啥用?法制办搞的案子还应当找法制办解决,政法委管不了信访局。”

普兰店区信访局对于王岁西提出的信访复查拒不受理,只能说明,普兰店区政府本身及其下属各主管部门沆瀣一气,失职、渎职推诿扯皮不作为,是该区政府违法支持开发商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给原告造成的房屋财产损失至今得不到补偿的根本原因。至于该政府假借“信访复查”为由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之行为是否自相矛盾并给一、二审法院打脸则另当别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即时补偿、合理补偿、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有权必有责,违法必担责,侵权要赔偿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确认被告机关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的具体违法事实存在,支持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其给原告造成的房屋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岁西

2019年12月10日

附:行政起诉状2份

证据材料:

1—2、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2件、开发商自行制定的《建设拆迁安置办法》1件,(证明目的:证明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违法涂改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文字内容与开发商制定的《办法》内容一致,说明官商联手侵犯村民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剥夺村民房屋财产的行为事实存在。同时证明:原告建在自已宅基地院内147.4平方平厂房被“无偿拆除)

3、私营企业《营业执照》1份;

4、台山村委会《证明材料》1份(证明本村委会共认本人具有厂房150平方米;证明本工厂因2000年拆迁之故停业事实)。

5、为厂房被开发商“无偿拆除”事件,2001年3月1日依照大连《房屋拆迁条例》第16条规定向普兰店区政府递交的《申请载决书》1份;

6—9、接连上访,取得国家信访局、国家建设部、辽宁省信访、辽宁省建设厅、大连市信访局的《转送单》4件;

10、普兰店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12月21日收取的《申请裁决书》1份;

11、普兰店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王岁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1份;

12、普兰店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1份;

13、大连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1份;

14、辽宁省高级法院的终审行政判决书1份。

15、王岁西于2013年6月向普兰店市信访局递交的《信访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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