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难执行”原因何在?请看——
2019-09-07 08: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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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云翔建设有限公司经理谭淑梅寄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焱院长的求助信

周院长:您好!

本公司与老赖杨斌60万元追偿权一案,在金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己近四年之久未结案。在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人杨斌为逃避债务,将自已到期的200万元债权,与其子杨朝凯恶意串通,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向金州区法院提出申请,转移在其子杨朝凯名下。

金州区法院严重渎职,居然作出支持了杨斌“债权转让”亦即财产转移的(2016)辽0213执异20号裁定书。为此,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金洲区法院肯于纠正司法错案:支持了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作出(2017)辽0213执异40号裁定书,从而撤销了前一裁定书。

金州区法院虽然已撤销了该院支持杨斌转移财产的裁定书,但为时已晚:杨斌已成功地将200万元财产转移在其子杨朝凯名下。为此,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该法院依法追加杨斌之子杨朝凯为被执行人。金州区法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再次支持了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作出了(2019)辽0213执异200号裁定书,追加了杨斌之子杨朝凯为本案被执行人。

杨斌父子对金州区法院认定杨斌“债权转让”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所作出的(2017)辽0213执异40号裁定书,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由此证明:杨斌之子杨朝凯对金州区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2019)辽0213执异200号裁定书不服,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纯属自相矛盾无理取闹!

然而,匪夷所思的是,大连市中级法院办案法官竟然毫无根据地推翻了金州区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并违反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免除了申请复议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责任,恃权无恐地作出(2019)辽02执复182号终审裁定书,撤销了原裁定、支持了老赖杨斌之子杨朝凯无理取闹的复议请求。

老赖杨斌在一审开庭时公开嚣张地指着本公司律师说:“你告诉谭淑梅,我就是把钱全部用在法官身上,也不会让她拿走一分钱!”难道说大连市中级法院的办案法官也让杨斌花钱买通了不成?

显然,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辽02执复182号终审裁定书,不仅驳回了金州区法院为追加杨斌之子杨朝凯为被执行人作出(2019)辽0213执异200号裁定书,同时亦否定了金州区法院为纠正司法错案作出的(2017)辽0213执异40号裁定书的合法性。

因对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不服,向本院信访处递交《再审申请书》,却被告知:“执行案件不可以申请再审。有问题可咨询执行局信访室答复。”执行局信访室已答复:“对于执行复议裁定不服,法律救济途径在哪?你得听你的办案法官答复,因为他们是民事庭,我们执行局管不了。”遂给办案法官于晓梅打电话,得到答复: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再问,何谓“执行回转?”于法官已是含糊其词。

既然对中级法院裁定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程序走不通,是否可以请求贵院启动监督程序予以再审?恳请周院长在百忙中分心关照本案。特此求助并致谢。

长兴岛云翔建设有限公司,谭淑梅2019年9月5日敬上

难执行”原因何在?请看一个讨债人给一个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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