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岁西第二次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焱院长的投诉信
2021-03-25 13:11:19
  • 0
  • 0
  • 3
  • 0

王岁西第二次寄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焱院长的投诉信

控诉本院行政庭徇私枉法连续给本人制造的三个冤假错案

周院长:您好!

前于2020年11月25日曾寄一信,量已收到,想必是给您写信的人太多,让您无法一一回复。因冤案在身心中焦虑,不得不再次给你写信重复向您投诉。信写得有点长,恳请您在百忙中不厌其烦予以审阅。

我向您反映和控诉的问题依旧是:本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抗议普兰店区(原为市)政府违法征地强迁、挽回其给本人造成的房屋财产损失,曾根据该区政府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存在的三个违法行为事实,分别以三个诉求向本院三次提出行政诉讼,均被本院徇私枉法强行驳回。

第一个案件,王岁西诉普兰店市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基本案情,简述如下:

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间,王岁西为自已合法经营15年之久的私营企业工厂的厂房被强拆、400平方米的宅基地被剥夺,分文未予补偿的问题,依照大连市《房屋拆迁条倒》第16条规定,分别两次向普兰店市城建局和普兰店市政府递交《申请裁决书》,皆如石沉大海。为此,王岁西连年不断地上访。至2012年12月,取得国家信访局、住建部、辽宁省信访局等《转送单》……同年12月21日普兰店市城乡建设局为敷衍责任收取了王岁西的《申请裁决书》并作出所谓《答复意见》。王岁西因对该《答复意见》不服,遂向普兰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普兰店市政府,为阻止王岁西维权诉求进入“司法程序”(让你有理无处诉),完全不顾王岁西的复议申请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第(十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之事实,蓄意借《信访条例》说事,专横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王岁西对该政府欺民乱法的《决定》不服,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中级法院本应当依照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针对原告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之事实进行审查。然而,本院法官公权在握,封建衙门官本位主义痼疾不改,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背道而驰——公然与被告政府沆瀣一气,为阻止原告维权诉求进入“司法程序”,依旧拿与本案无关的《信访条例》说事,强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此简单的小案件,大连市中院作出的(2012)大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却浪费了5000余言长达12页,一看就知道这是一个以胡搅蛮缠的措词编造的冤假错案!

案子判决后,心存良知的主审王鹏法官打电话对我说:“本案判决我也说了不算,我也是打工的,希望你能理解。”并问我省高院是否有人……叮嘱我一定要把握好上诉一关,因为是终审判决。

王法官心存良知令人感动,但我不禁要问:是谁?是权力的干预还是金錢的收买,在逼迫我们的法官违法违心地判案?!

事后,还有普市政府内部朋友向我透露,普市市长张乙明跟大连市中院李威院长是要好同僚,张给李打个电话就搞定了。事之真假,查阅案卷副卷或可知分晓。

第二个案件,王岁西诉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涂改村民《宅基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基本案情,简述于下:

就在2000年房屋拆迁的前一年1999年初,被告机关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滥用职权,以“协助开发商预估拆迁补偿价值”为由(实为官商勾结侵占村民房屋财产之目的),对我全村每户村民院内所建房屋进行了一次全面测查,并统一收回原由新金县太平乡政府于1991年给村民颁发的《宅基地证》——而后对该证件进行涂改。至到同年秋季时分,被告机关又将涂改后的《宅基地证》返还给村民。

原由新金县太平乡政府于1991年发给村民的《宅基地证》备注一栏是空白的;涂改后的证件备注一栏被批加了“本宗地超占地面积……m2,在统一规划需要的应无条件拆除”一行红色文字(即将村民院内所谓“无证”房屋全部批为“违章建筑”),并加盖上始建于1992年的被告机关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被告机关如此涂改村民《宅基地证》,没有和村民协商,没有村民签字认可,更没有依法履行告知村民诉讼权利和起诉期限义务,这是我村人所共知的事实,每个村民都是证人。(上诉人已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众村民签名证言》)。

大连市金州区法院一审开庭本应当依法审理此案,必须确认本案核心议题即庭审重点:应针对以下内容:1、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进行审查;3、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4、对认定亊实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5、应当当庭出示证据,举证倒置。然而,在一审整个庭审过程中对本案核心议题相关内容避之如疫,只字未提,这足以说明,一审法院对本案审理视为儿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视同无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证据、依据。”

本案被告无论是在开庭前和庭审中始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依据。

更恶劣的是:一审法院不仅对本案核心议题重点内容拒不审查,而且公然彻底地免除了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从而亦剥夺了原告的质证权力。

一语道破:一审法院只为达到协助被告:阻止原告维权诉求进入“司法程序”(让你有理无处诉),驳回原告诉讼之目的,专门在“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上伪造事实而不计其余。

从一审法院为伪造事实而所谓“审理”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本案中先后存在着“两个”行政行为,其一是,原新金县太平乡政府于1991年给我村民颁发《宅基地证》的行政行为;其二是,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于1999年涂改村民《宅基地证》行政行为。前者与本案无关,后者才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公然在法庭上与被告串通一气,一问一答地表演双簧丒剧,从而直接在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上造假:指鹿为马地认定原新金县太平乡政府于1991年给我村民颁友《宅基地证》的行为及颁发时间,即为被告机关(于1999年)涂改村民《宅基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作出的时间。(一审《庭审笔录》本身就是一审法院公然在法庭上与被告串通一气在原告起诉期限上指鹿为马伪造事实最有力的证据)。

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1999年这一事实,被告自已无论在答辩状中和庭审中并设有提出反驳意见,更没有提供证据加以反证。为什么一审法院却在法庭上公然诱导被告直接撒谎作一伪供:指鹿为马伪造事实并以此认定事实?(见证一审《庭审笔录》)法官如此专横跋扈地制造冤假错案该当何罪?

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1999年起到原告于2018年起诉计,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20年法定起诉期限,这是事实!

王岁西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一审法院在原告起诉期限上伪造亊实即认定事实而作出的(2018)辽0213行初260号行政裁定,于2019年2月2日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并于同年6月20日向该法院承办法官提交了两个新证据:一个是《众村民签名证言》,一个是《上诉人批评一审〈庭审笔录〉揭露一审法院存心制造冤假错案》。

虽是意外也在意中,大连市中院更毒更狠!承办法官胡俊杰,既不经开庭审理也不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之日时离4日即作出(2019)辽02行终字行政裁定书,维持原裁定。

尤其恶劣的是:上诉人接到裁定书后因心有疑虑故于同年6月30日到本院查阅卷宗,居然不见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众村民签字证言》和《上诉人批评一审〈庭审笔录〉……》,显然是已被办案法官撤除销毁,否则别无解释。二审法官连销毁证据的事都能干得出来,还指望他什么“公正司法”?!

第三个案件,王岁西诉普兰店区政府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行政乱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违法给原告造成的房屋财产损失要求国家赔偿一案。基本案情,简述于下:

2000年5月,一场惊心动魄的征地拆迁风暴席卷普兰店市(以下改称“区”),城郊村民财产和人身安全遭到严重侵害。仅就发生在2000年12月14日的,我村36岁的罗德生村民因抗议遭强迁被警察所逼自焚身亡案,以及发生在2001年7月21日的,数十村民拦截开往北京列车、百名警察现场抓捕村民案,足以证明:当年普兰店区政府在违法征地拆迁活动中存在的行政乱作为的情况是何等复杂与严重!然而该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却没有一位被追究任何责任,为什么?

就在我村民自焚身亡案发生的同村同时期王岁西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150平方米的厂房被强拆、400平方米的宅基地被剥夺,分文未予补偿。

关健案情在于:普兰店区政府是在没有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履行征地拆迁公告法定职责,没有将任何征地拆迁相关批复文件(诸如: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甪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户依公告办理登记权利和义务等)予以公告,以即没有依照法规、规章办理任何征地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即在集体土上施实野蛮逼拆迁的。

法律依据与裁判案例:政府未履行征地公告义务,具有可诉性。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申2353号行政裁定书中称:“被征地人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征地公告法定职责或以征地公告、征地批复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并认定违法。”

案例二:〖案件概览〗

委托人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建康村村民,在本村承包菜地。据委托人反映,,2009年—2010年间,建康村委员会贴出通知,声称政府要征收健康村菜地,通知村民交地。因村民未得到征地补偿拒绝交地。

律师介入本案后,了解本次征地未进行公告,程序违法。于是,代理律师以委托人名义,针对市政府未履行征地公告的行为向福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政府不履行征地公告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违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榕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认为公告行为是实施土地征收必须履行的程序之一,并非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2012年7月7日,代理律师以委托人名义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或直接改判确认被上人不履行征地公告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违法。2012年11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闽行终字124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法定机关,具有依照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不履行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于2018年1月25日,就许某某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行政赔偿一案,在浙江省南京市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该区政府将合法房屋作为违建直接强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据实际赔偿时点的周边类似房地市场价格,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补偿标准、方式等内容对许某某给予行政赔偿。

对照以上案例,王岁西针对普兰店区政府不履行征地拆迁公告法定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以及根据被该政府将本人合法厂房作为违章建筑拆除的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纯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本应当依法受理。

王岁西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20年12月18日收到本院作出的(2020)02行初9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

裁定书上荒谬声称:“征用土地公告中包括诸多文件批准行为,人民法院不能对多个行政行为一并审理并做出合理评价。”原告起诉的是被告未履行征地公告法定职责,程序违法,所谓“诸多批准文件”只不过是“征地公告”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而已,并不是“被诉的具政行为”。本院断章取义概念混淆、逻辑不通歪曲伪造事实,分明是自欺欺人居心要制造冤假错案罢了!

案子被驳回后,气愤之余我给办案法官刘杰打电话质问她,到底凭什么理由驳回?刘杰法官答说:“你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她拒不听我的反驳意见,反倒指责我说:“开发商拆你的房子,你找开发商补偿就得了,你告政府干什么?”能出此言者,是法官?法肓?还是无赖?

本院刘杰法官对本案的处置态度和办案行为与前述等二个冤假错案制造者胡俊杰法官同出一辙。一、没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令其作出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二、没有开庭审理,从而避开了法庭理查,法庭辩论过程;三、免除了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剥夺了原告质证权力。

本院是在被告一方不参与不应诉甚至对本案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立案和直接结案的。这是什么问题?如何解释?

行政诉讼,原、被告地位不对等,“民告官”本如以卵击石,正因如此,行政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它是考验社公平正义法治进步,消除“官民对立”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尤需重视的案件。然而,有诸多案例可以证明:本院法官每逢行政诉讼,大都一屁股坐在被告机关一边,拒不维护人民群合法权益,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背道而驰,极力制造冤假错案而不计其余。这究为何故???

非常感谢周院长在百忙中开恩审阅此信。相信您肯定会一目了然地看出,信中所述三个案件,确实属于本院无良法官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但请您不必为此拍案而起!只请求您能够指令本院审监庭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我年3月26日出台的《关于案件质量的评查办法(试行)》对以上三个案件质量实现法官、案件两个全覆盖予以认真评查,并指令督查室进行错案追究,以求及时反馈当事人一个公平正义的答复,老夫即便是死也瞑目了!

苍天保佑此信不会石沉大海。

谨此 祝好!

冤假错案受害人:王岁西2021年3月25日呈上

联系电话:18341169590。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